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且获得本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新生须持“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附相关有效证明向学校录取专业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并在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资格保留1年:
(一)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二)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但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的;
(三)自主创业的。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2年;保留期满前如需继续保留入学资格,须申请续期,入学资格保留最多至退役后2年。
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在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期限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入学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在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期限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不受理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3申请,不予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各学院组织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本人信息等。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报研究生院复核后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由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登录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暂缓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如因特殊原因需暂时缓交学费的,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批准,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方可注册。
第十一条未完成注册的研究生,暂停选课、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审、预答辩、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等培养环节,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第十二条研究生要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研究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和所在学院请假。
第十四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须办理请假手续。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请假3天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43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指导教师及研究生辅导员批准;7天以上15天以内,由学院分管副院长批准;15天以上1个月以内,由学院院长批准。研究生请假须在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应接受诚信教育,各学院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成绩认定和考核办法参照研究生培养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研究生有以下原因之一并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确认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培养单位的相近专业学习的。
第十八条研究生有以下原因之一并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确认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三)其他符合教育部相关转专业规定且理由正当的。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研究生有以下原因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指导教师:
(二)研究生因某种特殊原因,不宜在原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学业的;
(三)其他符合教育部相关变更指导教师规定且理由正当的。
第二十条研究生申请转学、转专业和变更指导教师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转往校外培养单位,需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转学申请表》,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校外培养单位推荐研究生转入我校,需拟接收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学校审批通过并公示后3个月内上报教育厅备案。
(二)研究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由研究生向所在学院申请,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审批表》,拟转入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学校审批通过并公示后3个月内上报教育厅备案。
(三)研究生变更指导教师,需由研究生或导师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导师变更审批表》,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休学(保留学籍):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必须休养或需较长时间(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治疗的;
(二)在学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的;
(四)在学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第二十三条休学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方可休学。休学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延期培养的研究生不允许休学。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休学一般按学期计,一次不超过2学期,累计不超过2次。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首次可申请保留学籍2年;保留期满前如需继续保留学籍,须申请续期,保留学籍最多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复学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除另有规定外,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1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核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主动放弃参加必须的培养环节,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较差,不宜继续培养的;
(六)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未完成学业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研究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并于1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档案等退回原单位;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报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有关评优评奖条例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研究生应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有关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在处分期限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积极改正的研究生,可以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有关纪律处分条例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的奖励、处分以及解除处分等材料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的申诉处理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有关申诉处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为3-6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或3年,其中2年学制的学习年限为2-3年,3年学制的学习年限为2-4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为3-5年。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的时间。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培养计划,可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条件参照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毕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期申请,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核,延期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条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10要求修满额定学分,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研究生,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研究生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如有同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时,则以上级文件为准,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