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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考风考纪,共筑诚信校园

发布时间:2024-08-22 编辑: 点击量:

亲爱的同学们:

随着补考的到来,我们不仅面临着知识的考验,更面临着道德与诚信的检验。在此呼吁全体同学,以诚信为本,共同维护一个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补考,不仅是对知识掌握程度的再次检验,更是个人诚信与品格的展现。

相关条例

让我们看一下内蒙古工业大学对于考试的相关条例: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校内课程考试(考查)以及国家、部委、自治区、相关部门等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等行为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变动座位或未在规定的座位就座;

不具备考试(考查)资格擅自进入考场;

已交卷同学逗留在考场内和其他同学交谈或未交卷同学和已交卷同学交谈;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隐匿空白试卷和答题卡;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四)其他考试违纪行为,视具体情节,由违纪处理委员会认定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内课程考试(考查)以及国家、部委、自治区、相关部门等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考试开始后发现桌面等介质上或周围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未经允许传、接物品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相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以强迫、威胁、利诱等手段要求他人协助自己作弊,且形成作弊事实;

受到他人强迫、威胁、利诱等,要求协助其作弊,未予举报,实施作弊行为;

使用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实施作弊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包括通过网络实施或协助他人实施作弊牟取利益;

因考试作弊受到学校处分后,再次实施考试作弊的。

(五)其他考试作弊行为,视具体情节,由违纪处理委员会认定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答卷答案雷同等考试违规行为的,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在涉及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学生违纪事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的,适用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处分。

考试千万条,诚信第一条

作弊被发现,后悔一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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