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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发放暂行办法
2017-10-30 10:31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课题)间接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结合我校实际,就发放科研项目(课题)间接费用绩效支出事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课题)为经费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方式管理的科研项目(课题)。

第三条间接费用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额度依据科研项目预算批复以及学校有关管理办法确定。

第四条发放原则:绩效支出须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学校统筹安排。绩效支出一般分两次发放,项目(课题)通过中期考核后发放35%,通过结题验收后发放剩余的65%。发放对象为校内参与实际项目工作,并对实现总体目标作出贡献的具有工资性收入的课题组成员。

第五条发放流程:

1.项目负责人提出方案:项目负责人根据执行情况和预算,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内蒙古工业大学发放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2.项目依托单位(学院、中心)审核:拟发放对象所在单位对有关人员实际研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项目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对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的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对发放方案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5.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对发放方案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6.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学校分管科研校领导对发放方案进行审批,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7.财务管理部门发放: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按学校酬金发放流程发放绩效支出。

第六条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1.项目未按学校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的;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完成任务,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七条其它项目(课题)如有间接费用及绩效支出预算的,参照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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